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石家庄市消防工程师协会,英文名称为Shijiazhuang Fire Engineers Association,缩写SF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充分发挥“提供服务、维护权益、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消防技术人员、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致力于提高会员消防技术水平,为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协会的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单位是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管理单位是石家庄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石家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消防学术交流;
(二)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普及;
(三)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
(四)推广先进消防技术;
(五)开展消防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六)反映会员诉求,开展会员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承办政府及相关部门授权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设计、施工、检测、科研、生产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具有消防专业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技术人员;或取得国家一、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专业人员;或取得中级以上国家消防职业资格的消防专业工作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在协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消防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有10年以上消防工作经验;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内设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 利息;
(三) 捐赠;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不收取会员会费,但会员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